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学校内部财务收支审计的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797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内部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强化财务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审计署和江苏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进行财、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和经学校批准设立独立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以及学校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
    第三条 审计处对上述部门和单位的下列事项依法进行审计:
(一)各项收支是否全部纳入财务管理,有无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等;
(二)各项收支是否建立严格的内控审批制度;
(三)各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符合会计制度,有无违反规定发放财物等;
(四)各项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
(五)各项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是否合法,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六)各项收入的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扩大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
(七)各项存款,有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对外拆借资金问题;各项存款利息是否全部纳入财务管理,有无隐瞒存款利息收入私分、截留、挪用等问题;
(八)各项债权债务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及时清理、结算;
(九)各项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是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十)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十一)财务收支是否全部纳入决算范围,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帐帐、帐表、帐物数字是否相符;决算报表之间相关数据关系是否对应;
(十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四条 上级交办、委托和学校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需要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在分管校领导直接领导下,对学校内部财务收支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内部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内部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的时间
(一)对学校一级财务的预算执行情况采用年度审计,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其它财务收支由审计处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报校领导批准后进行;
(二)对二级单位和所属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审计,实行隔年审计,审计处每年根据拟定的工作计划,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审计。
(三)凡当年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审计或已进行过专项审计的部门或单位,审计处当年原则上不再对其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一周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提供规定期间的自查报告。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按规定必须上报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处须将审计事项的审计意见书报学校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将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