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699

    为了加强我校基础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工程审计工作程序,根据苏教审【1994】10号、12号、【1995】10号、【1996】14号、【1997】13号以及《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审计
    凡利用各种资金新建、续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统一由校基建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前审计后,交校审计处备案。
    二、 基建、修缮工程的招投标
    五十万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队伍,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应通过招标方法确定。对于标底的编制、招标、评标、定标、协议合同的签订的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由审计处进行审计监督。
    三、 零星修缮工程的审计
    对二万元以上的零星工程,施工前按价格低、质量优的原则签订协议或合同,报审计处备案,并填写工程基本情况表。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办负责人签字后,报审计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方可与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四、 工程预付款的拨付
    工程预付款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支付,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之前,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工程合同款的75%,工程审计结束后需留5%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
    五、 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合同执行,不得随意肢解、分包工程。对变更工程项目造价数额1-10万元需经主管校长主持的有关办公会议讨论通过、10-50万元需经基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50万元以上或项目造价数额30%以上需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工程变更依据。
   六、工程决算资料的报送时间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修缮工程早两个月内、基建工程一般在半年内上报全部审计资料。对无故拖延上报时间的工程队,将处以送审金额5%以下的罚款,由财务部门直接扣除,冲减工程建设成本。工程一经审计,校审计处不再接受补办的签证资料。
    七、 应报送的工程决算资料
    1、工程承包合同和订货合同及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2、有关单位的资质文件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4、竣工图
    5、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点工签证等)及工程形象进度签证
    6、预算、决算书
    7、工程量决算书
    8、用料分析表
    9、校方向施工单位的供货清单
    10、验收报告
    11、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审计费用的支付
    1、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5%以上(含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我校在三年内不再使用该施工单位。
    2、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0%(含10%)-15%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学校承担20%。
    3、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5%(含5%)-10%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学校承担80%。
    4、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为5%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5、上述规定列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九、工程建设成本的审计
    除对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外,还将对勘察、监理、设计等与工程建设成本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