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11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党政管理干部队伍,为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组织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按章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我校培养合格人才和事业发展服务,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领导和管理本单位的能力和水平,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自觉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完成校党政下达的各项任务,献身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工作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有胜任高校中层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文化水平。

(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集中正确意见,有团队协作精神。

(四)能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务实勤奋,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做出实绩。

第六条   拟提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具体条件是:

(一)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的工作经历。

(三)由处级副职提任为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初任副处级干部,一般要在正科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教学单位的行政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它中层正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教学、科研、研究生与学科建设等处级管理部门正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至少应能任满一届。提拔45周岁以下的正处级和40岁以下的副处级干部,一般应是中层后备干部。

(六)身体健康。

(七)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男性为58周岁,女性为55周岁。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中层实职的,应转为同级调研员。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程序产生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民主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第九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民主推荐教学部门学术业务型处级干部人选时,参加人员一般是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含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民主党派代表和群众组织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同时适当征询、收集院相关部门对人选的推荐意见。

(二)民主推荐非教学部门处级干部人选时,应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全校相应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也可以进行公开招聘,实行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以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等方式推荐;

(三)统计、分析推荐情况;

(四)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会会议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 个人向党委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要注意处级领导班子成员能力、特长的互补和专业学科的合理搭配;注意选拔优秀的年青干部和优秀的女干部、党外干部。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二条 经民主推荐,对确定为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并按照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注重考察人选的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五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

(二)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材料等方法,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和全院有关方面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认真听取校纪委、监察部门对考察人选的意见。

(五)党委组织部需作出书面考察意见,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考察拟任处级领导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

(二)机关党政主要职能部门或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三)与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

(四)其它有关人员。

对处级领导干部人选进行以上方面考察时,非中共党员的人选,应当听取党委统战部和有关代表人士的意见;注意听取对考察对象有不同意见和持反对意见的同志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同时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考察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按规定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第五章 讨论 决定   公示

第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反对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并在充分讨论之后,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拟任对象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干部任免决定,在文件下发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常委成员进行讨论;

(三)党委常委会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处级党群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发出书面任免通知;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由校长签发,以行政名义发出书面任免通知;

(五)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进行谈话;

(六)干部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少数需报上级审批和备案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的任前公示制。组织部将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拟提拔任用的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校园网或布告栏等方式向全校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更大范围地接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基础上,办理干部的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个别确因我校事业发展急需而引进的特殊人才的任职,可由校长办公会提名,经组织考察后,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章 聘任制 任期制 试用期制

第二十四条 处级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处级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和校工会、团委的负责人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并应按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委任制,同时实行任期制。非选任制干部的任期每届为三年,选任制干部的任期与换届时间同步。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提拔担任非选任制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自任命之日起计。试用期满,由党委组织部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予以正式任职、适当延长试用期和解除试用职务。对解除试用职务的干部原则上回原岗位、按照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七章 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

第二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公示后正式任职。

 

第八章   交流 回避

第三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的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者;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水平者;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满六年者;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任职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者。

交流的主要形式:调任、转任、轮岗和挂职锻炼。

同一部门的党政正职、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学院双肩挑干部因学科发展等特殊需要,无法交流的,在其任职期满,一般(特殊情况除外)应免去党政领导职务,专心从事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者,不得在校内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其中一方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 辞职 降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级干部,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

(二)在干部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也即主动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应向党委分管领导报告,提交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在收到申请书两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级干部,一般应当主动辞职:

(一)脱离工作岗位学习进修时间较长(指一年以上,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除外);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难以履行职责在半年以上的;

(三)因其它个人原因,确实不能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 引咎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三十七条 建立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安排适当工作。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或降职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凡实绩特别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合适的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七)不准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进行拉帮结派,或打击报复。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条 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及组织部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择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校纪委、监察处承担监督检查职能。

(三)建立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四)教职工对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校党委、校纪委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申诉。

(五)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