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66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告范围:

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报告时间:

(一)党员领导干部发生上述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二)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情况,报告内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五条 报告要求:

(一)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报告材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二)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三)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四)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组织部书面请示。组织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五)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校党委和校纪委。

第七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南京医科大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附表
南京医科大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单位及部门
 
职务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说明
1、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无需报告的事项,应明示“无”。
报告人签名:                 受理部门签名(盖章)                           受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