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雨(2012)——关于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害救助保险”制度的建议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1-05浏览次数:35

 

  众所周知,我国20世纪70年代初全面实行计划生育,1980年起,各省(区、市)根据中央关于生育政策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地方计划生育条例:对于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对于农业人口: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或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有些地区允许有计划地生育两个孩子。

  2001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指出: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政府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总人口约为134735万人,此前抽样调查则显示,2009年我国15~19岁年轻人约占总人口的7.17%,20~24岁的年轻人约占总人口的7.52%,25岁~29岁的年轻人约占总人口的6.48%,此前,国防大学教授刘明福曾估计,目前军队中独生子女率已经不低于70%,作战部队则超过80%。如果按照军队的样本来估计,我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至少也有1.9亿人。

  自上世纪80年代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以来,一对夫妇,响应政府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只生一个孩子。但是,刚成年的独生子女一旦亡故,家庭中的老人父母,在承受精神打击的同时,一些家庭也遭遇经济困难,养老成了难题。随着岁月的流逝,这样的失独家庭越来越多,引起社会的关注,因为每个独生子女家庭都会面临同样的风险。

  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阐述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各地对失独家庭的帮扶及经济救助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各不相同,刚性的计划生育政策缺乏配套的保障措施,使得独生子女家庭缺乏安全感。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尽快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害救助保险”制度(下称“独保”),通过“大数法则”的保险机制,为失独家庭及意外伤残的独生子女家庭提供养老和医疗救助。一、“独生子女意外伤害救助保险”制度主要功能

1、养老救助

 (1).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失独家庭的父母失去工作能力后,在民政救助之外“独保”的补充给付;

 (2)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失独家庭的父母退休后“独保”的给付;

 (3)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失独家庭的父母失能后,在原有养老基础上的“独保”专项给付。

2、医疗保险救助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失独家庭的父母在原有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独保”的补充给付。

二、“独生子女意外伤害救助保险”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1、基金来源: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测算后制定标准,两级财政拨付。

2、被保险人及保险受益人

   (1)被保险人——独生子女。

   (2)保险受益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

3、基金经办

 由地方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制定基金赔付政策,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

4、基金监管

 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