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南雄(2008)——关于国家卫生体制改革的再建议
发布时间: 2009-04-28 浏览次数: 143 文章作者:

  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去年以来,国务院组织力量研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问题,已经制定一个初步方案,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使我们深深感受到党中央对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的关心。医改方案一直在国人的翘首期盼中。

  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医改方案》)时,考虑如下建议:

  1、《医改方案》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该体系应该以法律为基础、覆盖全体公民、运行可靠的体系。也就是说,在制度设计上要做到城市与农村、就业与失业,在职与退休、年老与年幼等等大致平等。

  2、《医改方案》的实施要有“路线图”,注意处理好过渡时期的各类问题。国外多数国家在建立统一的国家医疗保险体系所花的时间,大约在7-15年。在达到这一目标的过渡时期,应该注意现行医疗保障体制,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干部的公费医疗等在政策上的逐步协调,以便在适当地时机并轨运行。

  3、《医改方案》要有配套法律草案,一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些法律草案应该包括:《公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医院法》等法律、法规,以保障《医改方案》的顺利运行。

  《公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应该从法律的角度规定各级政府、用人单位以及个人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授权各级政府按照经济发展的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公布公民基本医疗保障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使全国大体保持在均等的水平等。建议在《公民基本医疗保障法》确定公民基本医疗保障经费的分担比例为: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30%(根据劳动法)、个人承担10%(根据劳动法)

  《公民基本医疗保障法》要明确公民基本医疗保障的政府责任。建议在《公民基本医疗保障法》中规定:中央政府承担公立医院医务人员部分工资补贴和政府统一采购的基本医疗用药费用;负责协调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异问题;有权设置专项税收用于公民基本医疗保障等。地方政府承担医务人员部分工资、福利待遇和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与医疗设备配置等费用。

  《公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应该授权设立“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管理“公民基本医疗基金”。

  “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委员会”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国家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标准和合理的价格标准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如单病种费用的确定);负责公立医院经营管理标准的制定;负责公立医院质量管理标准的制定;负责公立医院医疗标准的制定;负责公立医院护理标准的制定;国家调整和保障医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例如:根据国家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标准和合理的价格标准,在全国范围的公立医院统一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所需药品和诊疗消耗品。这种由“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委员会”监督和实施的统一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的药品和诊疗消耗品,对于规范医疗行为、评估医疗技术、杜绝药品价格虚高会起良好的作用。

  “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委员会”应该同时设立经费稽查制度和稽查机构。每年应该按10%的比例核查公立医院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标准。如发现有故意骗取“公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者,除追回骗取的金额,还应按10倍的金额(因为抽查的比例为10%)从该公立医院年总拨付金额中扣除,作为惩戒。

  “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委员会”应该设立“伦理委员会”,决定社会能承担的医疗费用和伦理的平衡点。对当前医学不能进行、或不能广泛进行的医疗行为不应列入公立医院的服务清单。

  4、调整医疗卫生服务的层级结构。为节约卫生资源。建议设两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层级结构。中央和省会城市可以在两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层级结构中,同时设若干专科中心,以利于疑难病的诊断治疗和医疗技术的发展。

  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建立完善的双向转诊制度。

  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经费应该按照单病种的平均价拨付。单病种的平均价格(参见前述第三款)应该由“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委员会”,根据定期统计结果公布,并建议“公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纳。

  5、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在国家实施统一的《医改方案》后,不能满足基本医疗以外的部分,应该鼓励企业和个人合理增加医疗投资和消费,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建立条件是建立并完善疾病的标准化诊断程序和标准化治疗标准。商业性医疗保险的性质是统筹。《医改方案》中应该规定相应保险公司准入门槛和监管要求,鼓励保险公司竞争,使有信誉、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进入商业医疗保险领域。

  6、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在公民基本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原则上,公民应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在民营医疗机构享受医疗服务。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应该由保险公司与民营医疗机构签订。民营医疗机构如承担公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需满足国家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标准;接受“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委员会”的经费稽查和相应的惩戒。

  7、注意吸收国内外的专家参与制定《医改方案》。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从国家层面考虑,必须稳步、踏实,逐步构建。每年都要有进步,又要不走回头路。因此建议充分吸收适合国情的国内外专家的意见。

  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国内非政府机构、科研单位和民间社团的智囊作用,参考它们的技术分析和研究成果;必要时,可以委托它们制定建议方案或部分方案。方案可以不止一个,像物权法草案一样,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只有在各种不同意见充分交换的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才可能形成良好的医疗卫生政策。这样的医改新方案,才能获得全国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个人期望,新《医改方案》的诞生,既能解决医疗服务公平性差、医疗资源效率低等问题,使全体公民都能分享到更科学、更合理、更可行的国家医疗保障,也能成为国家制定良好公共政策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