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虹(2010)——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0-04-21 浏览次数: 142 文章作者: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医疗保障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居民个人负担依然比较重。部分城乡居民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还有待提高;各项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还不高,一部分群众,特别是大病、重病患者医疗负担还比较重;城乡、区域之间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统筹协调,人员身份转变、跨地区流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水平和能力还有待加强等。

  二、建议 (一)加快对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步伐,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证。 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保障制度的权威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方便涉及医疗保障争议的解决。法律应规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加强医疗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要用法律来约束需方就医行为,加强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企业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

  (二)尽快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由政府直接组织,直接管理,建立初级卫生医疗体系(一级医疗机构为主体),所有相关机构均为公立机构, 医生及相关医务人员为公职人员,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又在对各种基本医疗需求提供服务的同时, 突出疾病控制与预防职能,实现医疗服务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多种形式发展二、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主要针对急诊、需要专科医生治疗的疾病以及需要住院治疗的重病; 三级医疗服务则是针对一些特殊疾病, 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其资金来源与性质可以多样化, 但政府还是需要保留部分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 在服务价格与医学科技进步方面发挥导向作用,并承担一些相关的政府职能。 3、依据"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制订《国家合理医疗医用耗材基本目录》和《国家医疗服务基本目录》。国家可将基本医用耗材、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比例,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医用耗材,引导医务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4、归并就诊患者身份,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目前就诊患者身份繁多,省公费、省医保、市公费、市医保、自费、单位报销、商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等,多达数十种。医院对每种身份的患者都要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大大增加了医院的运行成本;且每种身份的用药目录、报销范围都不尽相同,临床医师要在不同身份的患者间频繁识别和转换,在目前就诊患者数量巨大的情况下,难免会有疏漏,又会造成患者不满。因此,建议尽量归并和减少就诊患者身份,降低医院的运行成本,减轻医务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适应人员流动需要,做好制度间衔接和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以市县为单位,按不同制度解决不同人群的方式逐步推开的,因此具有区域封闭管理、制度分割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城乡、地区、行业间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制度衔接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这就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研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明确医疗保险设定缴费年限,有关缴费年限在各地之间互认,探索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与城居医保、新农合缴费年限折算办法。二是统筹安排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定点管理、服务标准、结算方式,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三是依托现有各项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统一信息标准、统一信息平台,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数据信息共享。四是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区域协作经办工作机制,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