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新生(2010)——关于完善多种形式老年公寓的提案
发布时间: 2010-04-21 浏览次数: 187 文章作者: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水平也有一定的发展和提高,因此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 我国传统上,子女具有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由于独生子女政策已实行多年,当年的独生子女已年届中年,他们下有自己的独生子女,上有双方的年老父母,又正值事业上的成熟期,多承担着比年轻人更大的责任,这样,要照顾好双方父母往往有时力不从心,尤其当老人体弱多病或是有慢性病或急性病恢复期或后遗症期,更使得照顾好老人的重任又任以长期坚持。 鉴于上述原因,建立多种形式的多级老年公寓十分必要。虽然政府有部门和民间对此已开始重视,有许多老年公寓在运作中,但我到过高新老年公寓后发现,普遍存在管理不够规范、硬件不够完善、模式比较单一等问题。今后,老有所养、老有所托的压力会不断增大,这将变为临川社会安全和谐及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的老年公寓:

  1、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根据各地的特色和小区的人口分布合理布局设点。

  2、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可由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官民合资、引入外资等多种形式,鼓励群体和民间酱积极投入,但政府有关部门必要加以监督,要制度统一的规范要求。比如:对于一些低保残困 群体的孤寡老人,各地政府必须建立慈善性质的福利来解决这些人的养老问题。当然也应该发挥居委会的作用协助解决;对于一些离休干部子女不在身边,也可建立一些条件较好、个人也承担一定费用的养老院;对于社会上大多数需养老的人群来说,要争取民营、合资等多种形式建立不同收费标准和档次的养老院,以满足不同经济和群体人士养老的需要,必要时政府可给予土地优惠,也可按行业建立集中的养老院。

  3、老年人多半体弱多病,所以养老院不能单纯地解决老年人食宿与生活基本问题,也应提供一些基本的医疗服务,尤其是一些老年人有慢性病,或病后有后遗症 ,就应给予定期测量血压、监督服药、必要时可短期输液或床边康复训练等。所以有条件的养老院应具备相关设施和条件,要配备基本保护人员承担这些工作。或养老院与社区医院、职工医院合作担任这些工作。也应鼓励一些经济效益不好的社区医院或职工医院改造为具有基本医疗功能的养老院则效果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