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828


  南医大纪(2005)3号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修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校纪委会议事决策水平,切实履行纪委会的职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遵循的原则
1、纪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及有关规定,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2、纪委会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进行,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到会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上级纪委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及校党委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与工作计划等;
2、审定校纪委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活动以及自身建设等问题;
3、研究分析学校党风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和落实情况,以及违纪案件的查处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讨论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或提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5、讨论管辖范围内的对党员处分的决定;
6、讨论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和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议事遵守的规定
1、校纪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需会前请假。会后由纪委负责同志向其通报会议的内容;
2、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建议方案,报纪委书记审定,并在会前通知委员。对于重大问题或事项,在纪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提交纪委会讨论;
  3、纪委会形成决定或决议,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发生意见不一致且双方人数相近,可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通过纪委会讨论决定。重要问题、重大事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不同看法的,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请求裁决;
  4、纪委会议题如涉及到纪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5、纪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记录,决定重大问题要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
6、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分工负责的同志抓紧落实,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纪委办公室应协助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纪委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
  7、纪委会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杜绝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发生失密、泄密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对泄密者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