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718

南医大纪监(2000)7号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及省教育纪工委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充分发挥网络整体合力作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接受师生医护员工与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严格执纪,必究违纪,连带追究的方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校党委、行政及其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校党委、行政及其各部门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校党委、行政及其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党政以及部门的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校内管理机制,强化校内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搞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意识。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校、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校党政及其各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情况。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事项、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每年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四)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八条 校党政及其各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正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人的分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参加分管部门的有关会议,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纪委。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
     第九条 校纪委、监察处以及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校与各部门党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组织协调,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制度。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为主具体实施。
  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由校党委定期组织自查,并按照上级规定接受省委教育工委的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评议制度。校级与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评议工作每年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其他综合评议进行。评议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校级与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定期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地解决。
  校党政和校纪委对下级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奖惩制度。校党委、行政和组织部、人事处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制度。校党政和各部门每年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向上级作出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各级领导干部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规定》和江苏省《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负责查清情况,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需要作出辞退、责令辞职或者给予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提出意见提请校党政研究决定。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校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要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对有关人员作责任追究处理之前,应针对不同情况与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联系通气、共同讨论研究,并向校党委报告,处理结果情况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党政各部门以及各附属医院。各部门、附属医院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落实措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