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1025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我校的信访举报工作,保证信访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使 “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的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信访登记制度
  1、当日来信,要当日拆封登记。拆封时,信封、邮票、邮戳要完整;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应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和处理;信件拆封后,按信纸在上,信封在下的顺序在左上角装订(对上级或有关方面转来的信访件,其转办单、函或另套有的信封,一并装订在信纸后面),并在首页信纸右上方加盖收信日戳;对急信、要信,务必立即报告领导并及时处理;
  2、要按照人民来信(访)登记簿的各项内容逐项登记,登记要用黑色水笔书写,做到准确无误;上级下转、交办或领导批示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信访办结后,应将事实情况、处理结果、办结时间等登记在《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有关栏内;
  3、对本级管辖对象的重复信访件,登记存放,保存五年后经领导批准后销毁。
    二、领导阅批来信和接待来访制度
  1、凡属本级纪委、监察处管辖的党员、干部的信访件(重复信件除外)及反映党组织管辖的党员干部的重大问题信访件,均应填写《来信(访)呈阅单》,呈送纪委书记阅批;
  2、对纪委书记阅批信访件所作的指示,承办单位应及时处理,信访办结后,向纪委办公室报告;
  3、校领导按照《接待日制度》接待群众来访。
  三、办结、审核、上报制度
  1、对所办理信访件或信访案件,要按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规划的要求,认真、及时地抓好办结工作。结案时,必须填写《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经集体研究或领导批示并在报告中盖章或签字后方可结案;
  2、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按照“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搞好审核工作。审核必须经集体讨论或领导签字批准,才能结案或向上级报告;
  3、要抓好上报。
  (1)向上报结的主要范围:一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发函交代要求查办结案的;二是经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下转的举报;三是上级或本级党政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的;四是党报转来的要求核实的小样;五是越级到省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上访反馈后要求了解报情况的。
  (2)向上报结的必备条件:凡上级发函要求查报结果的,报结时应当材料齐全,主要包括: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承办单位的说明、收缴钱物的清单、票据复印件等及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
  ( 3 )向上报结的有关要求:
  一是要严格报结质量,保证上报后不打“回票 ”;二是要按时上报,原则上对上级交办要结果的信访,其查报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三是向上报结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申诉案件为复查或复议报告、结论),要以纪检监察组织的文件形式上报。
      四、解答、回复、回访制度
  1、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这些部门去解答;
  2、对署名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信访,办理后视情况给予回复;
  3、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及时派人上门回访,做好疏导工作。
      五、信息收集、筛选、反馈制度
  要多渠道收集信息并认真筛选。一是从中发现查案线索,二是从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从中发现与中心工作有关的重要信息。对筛选的上述重要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和领导报告。
      六、立卷归档制度
  1、对上级下发、下转和本级制定、接收的有关文件、资料、信访件、调查材料及原始登记本要分别装订、立卷归档,以便保管和备查;
  2、信访案卷的装订,必须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整齐划一;
  3、信访案卷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销毁。
     七、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访、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4、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5、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6、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7、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