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3日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推进各二级单位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二级单位事业发展,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二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学校教代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支持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共同建设和谐校园。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决议。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管理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内部收入分配方案、津贴和奖金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管理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建议学校对被评者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学校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
(五)选举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三章 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实行直接、无记名选举的原则。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能够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校规校纪;
(二)办事公道,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和一定的影响力;
(三)能够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以学系、教研室、研究所、科、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各学院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80%,高级职称人员应占多数,同时兼顾党、政、工、团各方面人员。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代表名额为教职工人数的30%左右,一般不得少于30名。
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十四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联名向二级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每次会议的内容,确定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知情权和发言权,但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与本单位党组织届期相同。二级教代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提交教代会表决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首届或换届大会,应成立由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大会筹备组,一般由5-7人组成,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届中召开的教代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二级执委会以7—15人组成为宜,其中应包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及其他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本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
执委会职权: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