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799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南医大委(2005)6号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修订)
 
一、总 则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江苏省纪委的相关规定及《南京医科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责任制》),制定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二)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全校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
(四)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委、监察处或者任免机关负责。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追究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应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应承担的责任,采取以下形式进行追究:
(一)诫勉谈话、在一定范围内口头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参与当年各项评优资格;
(五)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合格;
(六)调离原领导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七)给予组织处理;
(八)给予党纪处分;
(九)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上级领导机关和我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和我校明确提出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3、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或者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4、不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者虽然制定但不督促落实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5、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不及时报告,不主动调查处理的,视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6、在责任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决策机关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追究决策机关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9、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政绩、骗取荣誉的,追究班子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10、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办工作,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追究班子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11、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班子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责任。
12、在物资采购、经济活动、机构改革等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13、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14、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于管理混乱,集体财产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都要追究主要领导与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15、其它违反《责任制》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正。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集体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违反各项政策法规、决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领导班子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领导责任:
1、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并承担责任的。
2、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3、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姑息、不护短、并能及时查处的。
4、发生问题后能及时报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2、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改正,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3、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划分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准确认定责任。
(一)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领导责任。
(二)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主要领导和提议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成调查小组或委托下级党组织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的意见。
(二)责令被追究人写出是否应承担责任或承担什么责任的理由。
(三)对处级干部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组织处理,由校纪委、监察处、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由组织部执行。对其中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校纪委、监察处按规定程序执行。
(四)责任追究执行后,由执行部门书面报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可决定对科级干部的责任追究。
六、责任追究的监督
在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是否应予追究提出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