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735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规范我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教审[1997]2号文《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校行政有关领导的经济责任的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只负责组织实施对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等部门及院、系、所等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第一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提拔、调动、辞(免、撤)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工作岗位之前,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三、实施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四、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不同岗位的负责人有不同的要求。
(一) 高等学校院、系、所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递增,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各项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4、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5、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 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2、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增殖保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7、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审计对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情
(三)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交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6、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审计对基建财务、材料和设备进行管理的情况。
    五、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凡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经学校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向校审计处提请委托。
2、审计处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书,编制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并提前三天向被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3、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助。
4、审计实施终结,审计处只向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初稿应送交被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审计处。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所提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审计处审核后向委托部门提出最终的审计报告。
    六、评价审计对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时,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七、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对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其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八、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行政负责人,可参照此意见组织实施审计。
    九、审计人员应坚持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
    十、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