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937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经济合同签订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校各项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内部各部门(非独立法人)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
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核的范围主要包括:
1、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2、消耗品、材料、设备的买卖合同;
3、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
4、涉及学校经济活动的其它合同。
第五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由科技处负责审核。
第六条 学校经济合同的审核工作由学校监察、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审计处具体负责“南京医科大学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经济合同审核的内容:
1、审核对方主体的合法性。
2、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对学校不利或有损学校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3、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审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合同审核的程序:
1、对重大合同的审核,业务部门应事先通知监察、审计处参加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等工作。
2、各部门报审合同时,必须同时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⑴ 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结果;
⑵ 中标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⑶ 所购物资的质保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⑷ 由校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
3、材料齐全后,填写合同审核登记表。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受理。
4、各单位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具体负责,不得由对方单位人员代办。
第九条 经济合同审核时限。从合同审核受理之日起不超过 5 天,专业性强和重大合同不超过 7 天。
第十条 经济合同审核后,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承办人,应就修改后的条款与对方洽谈修改,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凡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和 20 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签字,不足以上金额的项目由经办部门填写委托书,报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施行后,我校所有以“南京医科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加盖“南京医科大学合同专用章”后,才能办理财务付款或结算手续。否则,如给学校造成损失,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学校有关部门原有“合同专用章”一律废止。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在监察、审计处。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医科大学
二零零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