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者:党办统战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3129

 

  为适应形势的特点和需要,进一步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研究制定《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关于短期来我校学习、工作党员的管理

  凡人事关系不转到我校、到我校学习、工作的各类党员,包括各类定向、委培、进修生、成教生以及来校挂职或临时工作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来校学习、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党员,一般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由原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信,下同)。

2、来我校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人事关系在南京地区的党员,一般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因情况特殊,要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需经党委组织部批准。

3、来校学习、工作期限超过六个月、人事关系在外地的党员,可以根据工作和学习的需要(大部分时间是在我校还是原单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4、正式组织关系需经党委组织部接转;临时组织关系直接由各党委(总支)登记备案后转到有关支部。

5、无论是正式组织关系还是临时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党员都要及时落实到有关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可以单独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并确定党支部书记或召集人。

6、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在我校缴纳;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缴纳。

7、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的,由我校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临时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预备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我校有关党组织将其在校表现函告原所在单位。

8、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来我校进修或工作的人员,我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入党申请书应交到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若原单位党组织提出要求,可将其在校表现函告原单位。个别表现突出、且在我校连续学习、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按规定程序,落实到有关支部进行教育、考察,条件成熟的应经原单位党组织同意和我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可以发展。人员离校时,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移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9、来我校脱产学习的成人教育类的学生,我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学生离校时将其入党申请书及在校表现函告所在单位党组织。个别表现突出、且在我校连续学习两年以上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落实到有关支部进行教育、考察、政审,条件成熟的经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可以发展入党。学生离校时,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移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二、关于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凡出国或出境(到台港澳地区)的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0、公派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交纳党费(一般不超过一年),并由所属党委(总支)登记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党员,回国后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11、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人事关系仍落在我校的,党组织应通知本人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一般为一年);退学、辞职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随入党材料转到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

12、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的,一般待本人回国后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3、超过党籍保留期限未归的党员以及过去未办理党籍保留手续的党员,其有关材料由各党委(总支)负责保存。上述党员归国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经支部讨论和上级批准后可恢复党组织关系。

14、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也不再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其有关材料由各党委(总支)负责保存。

三、关于到校外学习、工作党员的管理

  凡人事关系在我校,到校外学习、工作的党员(不含出国、出境),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5、六个月之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业务、休假探亲的党员,可开具临时组织关系。

16、六个月以上,长期在校外学习、工作,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接转正式组织关系。

17、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回校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出,仍在所在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

18、凡3名以上党员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时间相对较长的,可以成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19、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挂在我校。如半年后仍未落实单位的,则将其党员组织关系随入党材料转至原籍或父母所在地县及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或人才交流中心。

20、各党委(总支)和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制度和数据库,做好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妥善保管好流动党员的有关材料。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规定中若有与上级组织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组织的规定办理。

 

                                   200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