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834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暂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贴和岗贴作为计算基数。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省定部分)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2、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月25日前将当月收缴的党费交到组织部。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全校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每年三月份按上年度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缴党费数的40%(离退休50%)返还给各单位作为活动经费。

2、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返还党费要加强管理,做到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3、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5、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7、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附属医院参照执行。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