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严格工作程序,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权限和程序
1、校党委根据各学院实际授权有关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生党员发展的审批。在发展学生党员时,不需要将有关材料再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经过学院党委会(总支委员会)讨论表决后,在《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直接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学院党委(党总支)印章。由党委组织部在“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盖学校党委授权印章和党委组织部印章。
2、发展程序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暂行)》(南医大组[2004]3号)文件执行。并补充以下几点: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由党支部写好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报告和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签署意见。凭此报告、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含电子版)和党支部会议记录到组织部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2)严格公示制度。建党对象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期后,经讨论通过作为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写好公示名单,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签署意见后公示。各学院党委要严格按照统一的样式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详细公示情况。
(3)经校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学生党员的分党委(党总支),对学生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凭《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到党委组织部盖章并领取《入党志愿书》。
(4)发展信息上报。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填写《预备党员批准通知书》和《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均一式两份),由党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盖章后,一份交由党委组织部保存(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另一份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保存。
二、职责和要求
1、学院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2、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负责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3、学院党委(党总支)应指派组织员或兼职组织员对发展材料进行预审。组织员须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要求,对材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负责。
4、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记录,健全有关工作台账,要求齐全规范、详细清楚:
(1)会议记录,主要包括:支委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记录、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2)工作记录,主要包括:推优工作记录、公示记录、公示结果调查记录、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培训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考察记录等;
(3)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培训计划、发展总结、申请入党人员一览表、入党积极分子一览表、党员名册、发展党员工作自查报告等。
5、学院党委(党总支)每年年底要研究下一年党员发展计划,报送党委组织部;对本学院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党委组织部。
6、党委组织部负责专兼职组织员、党支部书记的定期培训。每年召开一次研讨会,研究探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策。
7、党委组织部负责进行宏观控制和组织经常性检查,加强分类指导。
三、纪律与监督
1、发展党员必须遵循以下纪律:
(1)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不得以支部委员会或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代替;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须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大会)讨论,不得由个人指定或临时决定;
(3)发展党员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一般每学期分两次集中上报材料,不得在毕业时突击发展;
(4)发展党员材料须真实、客观的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2、党委组织部对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1)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工作进行随机抽查,一般按发展党员数的10%进行抽查,各学院党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抽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合格的,立刻进行整顿;如问题比较严重的,暂缓发展,限期整改;如材料严重不全或不按规定时间提供材料的,除暂缓发展、限期整改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各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采用学院党委(党总支)互查的方式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向校党委汇报。
3、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4、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
5、对不能按规定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学院党委(党总支),学校党委将对该学院党委(党总支)第一负责人给予批评和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将视情况决定收回该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审批权。
四、其他规定
1、在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应负责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教育培养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2、毕业生党员(包括预备党员)的全套党建材料由各学院负责归入本人档案。毕业生预备党员在毕业后三个月内预备期满的,由所在支部负责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组织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前群众座谈会,出具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综合意见等材料,并负责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3、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对新发展的预备党员均需组织入党宣誓活动。
4、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校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