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我校学院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学院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与院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工作。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与行政领导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院党组织建设实施目标责任制。工作目标是:建设一个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批高素质的党员、教职工和学生骨干;形成一个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配合,保证学院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院党员100名以上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四年。学院党员100名以下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任期三年。党委或党总支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学院党委或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学院党委配备专职组织员,学院党总支配备兼职组织员。
三、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
第七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人除必须具备党章和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一般还应熟悉党务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
第八条 学院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由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学校党委任命。
第九条 学院党组织的书记和院长原则上应分开配备。党员行政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选举程序进入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委员会。
四、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条 按照党章的要求,按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党建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理论建设。认真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坚持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制度。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理论培训。
第十三条 加强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有勤政廉洁、监督制约的严格规定和措施;坚持领导班子中的党员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成员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团结协调,开拓进取;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四条 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任用,向校党委提出建议。配合党委组织部对拟任同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员进行考察;协助组织部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本单位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干部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会同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学院行政办公室、科级干部的任用、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报告工作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的监督;按要求向校党委报告工作。
五、党支部建设
第十七条 合理设置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系或教研室为单位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或专业设置,班级党员人数多的可按班级设置。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少或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业务或专业相近单位联合组建党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或不设委员会的支部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八条 抓好党支部班子建设,选配好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热心党的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备条件的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学系或教研室行政负责人。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专兼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或优秀的学生党员担任。
指导党支部委员会按期换届改选,届中因工作需要,党支部书记可由学院党组织任命。支部负责人、支部委员变动应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对所属党支部工作实行分类指导,考核、检查措施得力,不断增强党支部自主开展活动和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使党支部委员会能正确履行职责,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行政重要问题的工作机制,保证学院和学系的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健全党支部建设的“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请示汇报、报告工作、联系群众等支部工作制度。
六、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根据校党委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实施党员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使党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在日常工作和重大事件、重要工作中对党员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批评,认真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二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程序严谨、手续完备,质量有保证。建立起一支人数较多、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重视在中青年知识分子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学院党委或党总支严格履行发展教职工党员和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审核、报批)手续以及发展学生党员和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重视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规定收缴党费;建立并维护党员基本信息库,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七、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政治学习,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坚持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帮助师生员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发挥各级党组织、行政领导和群团组织的作用,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稳定工作,将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中去。不断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
第二十六条 经常关心、了解教职工的各方面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为院(系)工作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保证学校和学院决定的实施。
八、统战和群团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人才政策,做好本单位的统战、人才工作。注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统战部做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培养和举荐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研究学院教代会工作以及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支持并指导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院工会,支持教代会、工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开展有利于教职工自我教育和身心健康的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做好院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 指导、帮助共青团搞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发挥共青团团结教育青年和党的助手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院团委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关心学生会建设,学院党组织负责人支持并经常参加学生会的重大活动。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学院党组织负责人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医科大学委员会
200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