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学院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808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我校学院党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我校学院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院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南京医科大学学院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一、基本任务

第一条 学院党总支(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与学院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的工作。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自身建设,负责实施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学院党总支(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与学院行政一起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组织设置

第二条 党员人超过100人的学院,或工作需要、党员人数接近100人的,应成立党的委员会,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员人数较少的院,应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各学院党总支(党委)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运行机制

第三条 建立健全由学院党总支(党委)和行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制定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总结;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学科、实验室、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事项、奖惩、招生、学生就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涉及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政负责人,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党政联席会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对于讨论涉及参加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有关事项的,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并明确由会议主持人负责具体执行。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党政联席会议的内容要作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要明确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人员。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党政联席会议中应保守秘密的内容。

第六条 在对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同时,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党委)要组织召开好学院党委会(党总支部委员会),认真履行学院党总支(党委)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学院党总支(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有:检查、总结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关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事项,对于需要组织贯彻执行的决定和事项,讨论制定组织发动、带领党员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讨论学院党总支(党委)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及所属党支部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讨论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讨论本单位知识分子、统战、群团等方面的工作。

四、领导班子建设

第九条 重视领导班子的思想理论建设。认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每月一次的中心组学习制度,学习有计划、有考勤、有效果。学习要联系学校和本学院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教学、科研等工作来进行。参加学院中心组学习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和学院党总支(党委)委员。

第十条 重视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协助校党委按期换届选举学院党总支(党委)的领导班子。学院党总支(党委)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行政领导班子和拟任同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员进行考察,并要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有健全的议事规则。领导成员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

第十二条 重视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要通过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求领导班子成员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五、党支部建设

第十三条 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所)、科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专业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级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可与专业或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到届要及时进行改选。选配好党支部书记。要求党支部书记思想政治素质好,热心党的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所在系(所)、科室行政领导的同等待遇;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学院机关党员干部、辅导员、党员班主任或研究生党员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决定系(所)、学科教研室(组)、实验室有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管理、评选先进,奖金发放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和学院的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围绕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建立党支部建设目标责任制,完成以下工作任务: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做好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健全党内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理论、讨论工作外,可组织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内主题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为学校的事业发展做贡献。党支部组织生活记录详细,并认真填写党员组织生活手册。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每学期开学初,党支部要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及工作重点,就党员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进行讨论,明确党员的任务。每学期末,党支部要对党员完成任务和发挥作用的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检查。党支部要主动关心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教工党支部要主动配合行政多为教师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温馨的集体,把人心凝聚到谋求学校的事业发展上来。

六、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党委)要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重点,抓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坚持党支部学习、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富有意义的党日活动,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建立起一支人数较多、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并能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对发展青年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入党有具体的措施;按照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做好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党委)要重视分党校的建设工作。按要求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七、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党委)要通过政治学习,开展政治理论和形势政策教育。认真落实全校政治学习的计划和安排,并要注意改进学习方法,不断提高政治学习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党委)要结合国内外形势,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针对师生员工思想实际,做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将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培养等业务工作中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投入到学校的改革与事业发展中去,为学校事业发展做贡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党委)要善于做好改革时期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确保学校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切实有力的思想保证。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党委)要经常关心、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把做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为学院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保证学校和学院决策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党委)要与学院行政一起共同计划、组织落实好学生德育工作。要根据学校有关加强学生德育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德育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切实发挥政治工作队伍在做好学生德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八、统战和群团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要注意向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党外人士意见。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统战部门做好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的培养和举荐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视研究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持并指导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指导、帮助共青团做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发挥共青团在团结教育青年和党的助手方面的重要作用;发挥学生会在联系学生方面的桥梁纽带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大力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教育和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以营造积极向上的育人氛围、陶冶师生员工的思想情操和丰富师生员工的业余生活。

九、考核及其他

第三十条 各学院党总支(党委)在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标准》时,要做到领导高度重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投入到位。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在贯彻落实《基本标准》的过程中,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工作的新思路,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党总支(党委)要把贯彻实施《基本标准》同实施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很好地结合起来,把《基本标准》作为制定党建目标的重要依据,把实施党建目标管理作为落实《基本标准》的重要途径与手段。

第三十二条 对各学院党总支(党委)落实《基本标准》的情况,校党委每年要结合党建目标管理检查进行一次集中考核,对于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本《基本标准》中各条款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南京医科大学委员会

                                     200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