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暂行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1035

  一、总   

一、为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形成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主要指暑假)或课余时间,深入到工厂、农村、街道、部队、医院等进行考察、了解社会、并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实践活动。

三、社会实践是高等院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课堂,也是促进学生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径。因此,学校将严格执行《南京医科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合格证制度》,并将社会实践列入教学计划,确定为3学分。

二、内容和形式

四、社会实践内容:低年级以考察了解社会为主,高年级以开展三下乡服务为主,也可根据当时本地需要开展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五、学生原则上回家庭所在地以小分队形式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另每年团委和各分团委(团总支)组织若干中心分队开展专题活动。

三、组织和实施

六、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由分管校领导及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负责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各院、年级要充分重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立院、年级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对此项活动的开展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八、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课余时间结合社区援助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由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按《南京医科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合格证制度》有关规定对同学进行考核,对考核确认为社会实践合格的同学发予合格证书,获取社会实践合格证书的同学方能取得该项学分。

四、总结与表彰

九、每学年进行一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分别进行校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调查报告评选,并给予奖励。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上报省或省级以上参评表彰。获省和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和教师,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如果学生年度内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消其年度内奖学金和各项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内先进个人等)。

十一、时间安排

 1.9月15日 上交总结和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调查报告、推优;

 2.9月15日9月25日 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初评;

 3.9月25日9月30日 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审定并上报省评比。

五、附   

十二、学生社会实践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社会实践参加人员的差旅费、社会实践的宣传费和表彰奖励等。

十三、本规定从九八年级本科生开始施行。在校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