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98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医科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和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学生自愿、自觉组建,具有一定规模,开展业余文化活动的大学生团体。各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民主协商对话和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直接管理的一级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联合会间接管理、学校有关部门或各学院、年级分团委、团总支直接管理的二级学生社团。

成立一级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二级学生社团必须向学校有关部门或各学院、年级分团委、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校团委审核、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

(一)各新发起的学生社团由其发起人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填写《学生社团申请表》进行登记;

(二)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a)筹备申请书;

(b)章程草案;

(c)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d)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a)名称、活动场所;

(b)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c)学生社团类别;

(d)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e)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f)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g)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h)章程的修改程序;

(i)社团终止的程序;

(j)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书面材料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社团试建。试建期为六个月,六个月内接受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考查。考查合格者以公告或其它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试建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法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使用,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二级学生社团的经费可由有关部门或各学院、年级分团委、团总支负责管理,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接受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不定期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应该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各学生社团每年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社团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

(二)社团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

(三)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清单。

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并应该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并按照《江苏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的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的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其他学生社团的发展基金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但必须接受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监督。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计划(包括经费预算)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一式二份,一份各社团存档,一份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每一次活动前一周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活动结束后,社团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

第四十条 各社团活动结束后,需领取总结表和经费报销申请表,认真、真实填写活动情况,不允许有虚假内容,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学期初将上学期总结、财务登记本、会议记录及其它重要档案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交校团委审批。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校级“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活动”、“优秀社团干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除解散外,根据性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改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南京医科大学委员会和南京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共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二〇〇四年五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