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党办统战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次数:1629

 

(试行于合唱团、舞蹈团、民乐团)

  南京医科大学大学生艺术团合唱团、舞蹈团、民乐团是本着提高我校学生的人文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的宗旨而成立的。它接受校团委的领导,隶属于大学生艺术团。针对我校的实际,并结合合唱团、舞蹈团、民乐团目前的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学生的艺术才能,更好地拓展我校学生的全面素质,加强对其规范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细则:

  一、教学安排

  1、艺术团成员由学生自愿报名并由校团委聘请专业艺术指导老师考核后确定,合唱团成员编制为60~80人;舞蹈团成员编制为30~50人;民乐团成员编制为30~50人。

  2、各团成员接受校团委聘请的艺术指导老师的专业指导,合唱团成员每学期至少完成2首大型合唱曲目、1~2首小合唱曲目;舞蹈团成员每学期完成两支成品大、中型舞蹈、1~2支小型舞蹈;民乐团每个学期完成3~5首合奏曲目。各团成员必须完成学期教学任务并达到一定演出水平,同时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演出活动。每学期校团委将结合各团成员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音乐基本理论学习、基本功训练以及开设相关的艺术课程讲座等。

  3、合唱团每周安排1次合唱专业指导老师授课和1次自行排练;舞蹈团每周安排1次舞蹈专业指导老师授课,其他日常训练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民乐团每周安排1次民乐专业指导老师授课和1次自我排练。各团每次授课时间为2小时,原则上不占用日常上课时间。

  二、考核管理

  1、合唱团、舞蹈团、民乐团实行严格考核制度,任何团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旷课。请假必须有假条,同时须经团长或副团长上报分管老师同意后方可生效,违者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在考核总评成绩中扣5分/次,旷课扣10分/次,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一次计。每学期旷课累计三次者将给予退团处理。

  2、各团在校团委指导下成立相应学生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各团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各项工作。

  3、各团成员每次授课与排练时自带统一发放的乐谱、舞蹈服装与舞鞋,各团成员在训练及演出结束后要及时按要求整理好场地,未能履行好当次值日的团员在考核总评成绩中扣2分/次。参加演出时要爱护服装和道具,并按要求及时返还,违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4、团员必须尊师重教,虚心学习,互相帮助,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团队精神。团员必须自觉维护学校及艺术团的形象,凡因个人因素影响整个集体任务完成或对学校及艺术团形象造成损害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5、对团员的业务考核采用定期和不定期两种。考核成绩均记入年度考核总评成绩。团员年度考核总评成绩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89—75分者为“良好”, 74—60分者为“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对总评成绩为“优秀”的团员,校团委将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及进行相应奖励。

  6、各团团员的考核工作接受教务处的监督和指导。

  三、学分授予

  1、连续2年(四个学期)考核成绩为“合格”以上者,方可一次性授予3个人文选修课学分。时间自正式考核通过加入艺术团始至退出艺术团为止。

  2、各团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给予全部学分:⑴每学期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其以上者;⑵完成每学期的训练任务者;⑶艺术团的成员代表学校参加比赛(国家、省、市)获奖视获奖等级可以授予1—2个奖励学分。

  3、各团成员业务考核连续三次不合格或每学期旷课累计三次者按退团处理,并不授予学分。

本管理办法颁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团委。

 

                          校团委 教务处

                                                          20064月